(笔者寄语:知悉我的上篇议论太平洋岛国峰会风波的文章,被一些网友拍砖为“大国沙文主义”,我不禁感慨,当政治作家不比小说散文作家,不仅需要学习严谨的专业知识,还必须要有鲜明的立场和观点,“和稀泥”的政治作家不是好作家。然而立场和观点大家都不尽相同,所以政治论文出现拍砖是很常见的事情,这也是为什么我喜欢用笔名来躲板砖。但是我认为,假如这些拍砖的网友可以用逻辑和论据写出文章来对我批驳,或者发在论坛里让大家热烈讨论,真理不辩不明,这将更有利于在华人社会形成百家争鸣、理性讨论政治的气氛。)
9月6日,英国政府的《香港问题半年报告》批判香港没有“讨论独立”的言论自由。香港特区政府对此回应称,特区政府十分重视言论自由,而言论亦受到基本法保障,而国际人权公约或法庭案例,都清楚地指出“言论自由并非绝对”。在中国,受过良好教育的人都清楚“法律大于自由”,但可能并不是很多人了解为什么。本篇将要讨论的就是,为什么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。
在西方的哲学里,人权一般被认为是“天赋”的,是“神”赐予的。这使得“言论自由”听起来是至高无上,甚至高于法律的存在。但这里有一个大问题:当现代科学越来越发达,理性主义和无神论越来越普及时,“言论自由”这个人权到底是谁给的?究竟是否存在?就成了未解之谜。无论是有神论者还是无神论者,遇到任何暂时无法解释的事情,不可随意将其归为“神给的”,这是一种偷懒和愚民,对人类文明发展无益。